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宣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联合出台文件下发各县市区,要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
一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参保企业可按40%幅度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为2012年5-12月份。
二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主要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支付规模不得低于当地201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补助人数不超过各参保企业2011年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补助标准为月人均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是调整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低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的,经审核,2012年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基数,但人均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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