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一)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在当年补缴到位,2009年内确无力补缴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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