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籍失业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⑴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⑶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所需资料:
⑴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③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④其他:
a.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干部、固定工需提供个人档案,或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盖章确认的《1998年6月前养老保险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或《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核定表》;
b.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合同制工人需提供《劳动合同手册》;
c.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d.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提供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⑵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①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⑴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
⑵参保人根据《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的时间,次月起(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后)持本人提供的银行存折逐月领取失业待遇。
注意事项:
⑴业务办理时间为1-27日内到参保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减少一个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⑵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办理手续;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手续;
⑶属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之前曾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自动离职的人员,不需提供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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