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南方某沿海城市一工厂的技术工人,最近厂子搞升级改造,被裁减成了失业工人。无奈我准备托亲靠友,去西部内地发展。上班时工厂给我们缴了失业保险。我去西部失业保险咋办?
回答:《社会保险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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