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及计算办法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一年以上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劳动年龄以内的;
3、有求职要求的;
4、档案材料齐全的;
5、接受劳动部门管理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应在下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和文件送达市就业局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审核备案,同时办理终断参保手续。并告知该职工持单位文件、户口本、二张一寸照片在60天内(含节假日)到市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农民工持身份证及扁私章领取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报,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金政发[2004]第4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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