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为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应调整了短期缴费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失业人员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纳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纳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缴纳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底以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不再结转。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增加了失业人员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2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后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确定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保障了短期就业者的失业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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