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部分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今年起,扬州市对市区(含武进区)户籍、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大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次月起,经申请,可以继续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按规定为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按本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目前为741元/月),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填写《常州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按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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