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元、1070元、1140元、1200元。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和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时间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省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雅安地震灾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可根据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调标政策落实,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务于6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失业保险处和省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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