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新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10个百分点,即第1至第12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第13至第24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各地是按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本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于新疆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分别是1210元、1020元、940元、865元,乌鲁木齐市属于第二档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分为4档,这次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847元增至968元,最低标准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别比2013年增加121元、86.5元,平均增幅14.8%。
此前几年新疆失业金调整,都是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联动调整,今年不同的是继2007年自治区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之后又一次调整,调整前新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或65%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按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6个月的;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9个月的;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12个月的;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14个月的;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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