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前不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讯放心保)保生活、促就业功能,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提高。
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该市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标准为:市本级、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760元/月调整为828元/月;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96元/月调整为756元/月。市人社局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在遵照执行时,要做好相应月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差额部分的补发工作。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需缴纳医保费,就可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其医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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