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社局日前发布2013年度全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32元计算。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下列标准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个人月工资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5890÷12×60%)的,按1794元为基数缴纳。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45987÷12×300%)的,按11947元为基数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的,按南通市统一规定的1884元标准执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间,我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09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8%(35890÷12×68%)即2034元执行。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5%降为20%,个人缴纳8%。原在国有、县属集体企业及原五大镇办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保未保对象,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经县人社局认定工龄后,可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仍按原每月511元的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仍按原每月180元标准执行。从201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保续补的,按江苏省人社厅公布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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