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从市财政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南昌市城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为750元/月/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和80元。
2012年6月,市政府印发了《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我市从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三类地区执行。其中,一类地区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经开区、高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50元/月/人;二类地区为南昌县、新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10元/月/人;三类地区为进贤县、安义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70元/月/人。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逐步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2014年全省失业保险工作推进会提出的要求,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调研论证基础上,从2015年1月1日起,南昌市城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即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为750元/月/人。”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整幅度较大,较调整前的平均数670元增加了80元,平均增幅达11.76%。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主要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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