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公布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近日,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根据通知,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等等。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计发。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算方法
广东省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前12月平均工资40%×缴费年限
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省政府日前下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即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其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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