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领取相关问答
1、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自单位停保后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各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初审手续。
3、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原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海宁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2.《劳动合同》
3.《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证明书》
相关证明版本可到人社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
(二)个人应提供的材料:
1.海宁市户口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各1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2.海宁市外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①在海宁领取: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暂住证及复印件1张、现居住地村(社区)证明、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1张(标明户别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②回户籍地领取: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嘉兴范围内不需提供账号),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 海宁市外农村户口失业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
4、失业人员失业前有多家单位缴费的,是否需要提供每一家单位的证明材料?
答:自2014年7月3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涉及多家企业缴费的,只需提供最后一家单位的相关材料,其他单位缴费时间的认定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为准。
5、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答:失业人员每月5至15日(节假日除外)凭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选择的人力社保服务站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
每月25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6、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如何处理?
答:因按城镇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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