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下月起农村户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与城镇职工缴费费率一致,且在广州参保期间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工,其未核定待遇的缴费年限也可计入城镇职工参保费年限当中。
同时,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地在广州市,且选择在广州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本市任何一个区(县级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值得提及的是,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广州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转为城镇户籍的,转变户籍前在本市累计未核定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即日起至6月25日,市民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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