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怎样进行失业登记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参保人员离开企业后怎么进行失业登记?
企业离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离职后60天内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及离职企业的申报材料:
(1)《海宁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2)《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证明书》
(4)有人事档案的失业人员还应提供人事档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登记人员曾在多家单位参保缴费的,单位已经注销或破产的,由所在地工商所或镇人力社保服务站出具情况说明。单位正常运行的,需提供当时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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