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现就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失业保险缴费率和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此前,按照原农民工规定参保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二、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根据国家推进失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参公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商,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互通,准确把握参保人员就业、失业状态,确保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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