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16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116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工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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