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办理转移接续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如何确定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的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原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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