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有新变化
日前从区残联了解到,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今年起有新变化。
据悉,该补助原针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定海区,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本人已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方可申请补助。其中,对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停止个体就业或自谋职业,已享受我市“4050”再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符合并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残疾人不享受或停止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养老保险个人自缴部分(按最低档缴费基数计算)每月补助30%,贫困(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给予每月补助60%,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直接补到个人的办法。
今年起,该补助在原基础上,对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累计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的,本人要求延长缴费年限的,继续给予缴费补助(延长缴费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符合补助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镇(街道)残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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