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参保?可享什么待遇?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问题有了答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被征地农民咋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月1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前,未参保,且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参保原则,以村(居)为单位,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这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方面,济南明确提出,征地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待遇后,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另外,征地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即缴即领。据悉,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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