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城乡分设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市正式合并实施。近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我市在国家规定的12个档次基础上增设了2500元、3000元2个档次。
针对不同档次的个人缴费,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参保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对其他困难群体的补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82.3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43.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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