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员到省内或省外其他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申请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外)转移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二)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工作调动材料(如介绍信、商调表等)。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收到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经办、初审、复核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并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至现参保地社保机构。
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参保人员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移信息表》,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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