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许某出生于1946年,江西省吉水县人。2011年7月,该县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许某户籍已迁至广西桂林市,但凭着原来留存的户籍资料,他申请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通过审核。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许某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240元。许某户籍迁至桂林市后,同一时段又在桂林市领取了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许某想知道,他的行为属于重复领取养老金吗?重复领取的养老金是否要退回?
解答:许某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一时段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许某的行为属于重复领取养老金,应将其重复领取的养老金4240元上交专户。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周建军(江西省吉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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