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多重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职业年金转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方面,《通知》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项相应时段养老保险关系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清退给个人,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在职业年金转移方面,《通知》规定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统筹范围内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按规定记实职业年金账户后,方可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手续。记实职业年金账户由转出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转出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戚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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