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发展十分迅速,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承担绝大部分养老责任,而第二、第三支柱成为短板,急需分担相应责任。特别是第三支柱,发展更加滞后,此前主要是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自发推出面向个人养老金的产品。
近年来,我国正在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养老保障压力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老年生活需要。
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必然要实现政府、企业(雇主)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而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个人分担养老责任的重要体现,可以有效引导个人通过预防性养老储蓄与投资,承担个人在养老活动中的责任。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税优力度大、资产规模大、投资收益高,且制度设计灵活,发展较快;欧洲国家也普遍认识到其重要性,纷纷建立各具特色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以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
作为酝酿已久的顶层设计,2017年6月我国正式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打下了“奠基石”。今年5月1日,我国又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呼唤多年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终于“靴子”落地。实际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为主要内容,其发展需要在购买、投资、积累、领取等各个阶段给与相应的政策支持,此次试点将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推动和发展积累十分宝贵的经验。
换言之,我国将利用一定的个人税收优惠措施,发挥其杠杆作用,撬动商业养老保险这个大市场,从而充分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民众已经积累相当可观的个人财富,具备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物质条件。
实践证明,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和支持,单靠一些行业自发推动这项制度,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我国应该从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的战略高度,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同时,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由个人自愿参与和缴费,涉及到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必须加强基金监管并确保基金安全。此外,由于个人在投资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金融机构应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可以预见,未来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必将大有可为。(游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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