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河南省人社会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参保条件、缴费基数和比例、关系接续、待遇计发等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
问题一:参保条件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可参保
根据《通知》,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河南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题二:缴费基数和比例咋规定?
缴费比例20%8%记入个人账户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三:关系接续如何办理?
两类参保人关系接续有不同
《通知》指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四:待遇计发标准是什么?
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核算
《通知》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手续办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直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80号)等规定执行。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本人可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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