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东省深圳市人社局、 市财政委员会发布 《关于调整完善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的通知》,将提高深圳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 《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 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 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 所需费用除中央财政补贴外, 其余部分由市、 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通知》 还提到, 将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范围。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市、 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此外,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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