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办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32号)。
3、《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基农(2012)63号)。
◆申办条件
1、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的;
2、服刑、劳动教养期满的;
3、司法部门宣布死亡、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出现的。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
3、服刑、劳动教养期满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4、司法部门宣布死亡、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出现的,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不再使用原银行卡的,重新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程序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办理养老待遇恢复发放申报,办理机构初审未通过的,将《告知单》送达申请人;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报区(县)经办机构复审。
1、复审通过的,办理机构将《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恢复发放核定表》送达申请人,受理申请次月起恢复养老待遇。
2、复审未通过的,办理机构将《告知单》送达申请人。
◆办理期限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
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区(县)经办机构从通过认证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并补发之前停发的养老金。
◆申办表格
《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恢复发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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