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社保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政策,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参保对象范围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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