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前,北京市也实施了新农保制度,这就存在一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1)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
(2)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人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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