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曾有工作单位):
1、应提供以下任何一项证明: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招干登记表或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原始档案材料;
2、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异地,还需提供该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3、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4、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二、2011年月7日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无工作单位):
1、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曾从异地迁入户口到本市,还应提供该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3、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三、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此前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1999年7月1日后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四、2011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五、符合上述补缴条件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照前述规定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
六、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一式二份《厦人社(2012)11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提供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证明原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对帐单(含外来员工),至各区社保经办窗口核算补缴月数及补缴金额;
(二)各区社保经办窗口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三)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未在本市参加任何保险的参保人,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资格核定表》、参保人凭三张《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资格核定表》至地税部门盖章及录入信息。五个工作日后返回所管辖的区社保经办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五)《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届时需要补缴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详情请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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