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结算办理流程 ㈠办理部门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区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㈡办公地点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㈢法定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青政发〔2013〕26号)
3、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青人社字〔2010〕61号)
㈣申请材料
1、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死亡证明,或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承诺书。
㈤工作流程
1、申请。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相关人员,需首先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属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一次性结算的,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000元。
2、审核。社区协办员应及时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并签字盖章,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复核。区市经办机构于每月18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两个工作日)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业务系统中对注销登记及一次性结算业务进行审核,并在《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上盖章。
4、发放。区市经办机构根据一次性结算情况,通过指定金融机构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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