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补缴要分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员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
此外,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度缴费中断的月数,可以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补缴。比如2013年有中断缴费的,在2014年3月底前,可申请将2013年中断的月数进行补缴。
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 补缴标准这样确定
问:杭州市区哪些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在杭州市区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持《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补缴标准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
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主城区户籍人员;在主城区参保缴费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主城区为待遇领取地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累计不满7年的,允许继续缴费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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