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存在重复缴费和欠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它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也不允许再补缴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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