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已参加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即时交纳保险金且符合结算个人账户条件的参保人
办理部门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养老失业待遇审核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均可办理。
需提交资料
1.《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结算个人账户申请表》(下称《结算申请表》)。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的还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参保人在本市建行开设的银行结算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死亡,其领取养老金存折已注销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在本市建行开设的银行结算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4. 属户籍迁出的,还需提供户籍迁移材料;属出国出境的,还需提供国外境外护照等出国出境材料。
5.属死亡的,提供《殓葬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之一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提供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结算个人账户申请表》,申请人或代办人带齐所需资料,送社保办事窗口;
2、社保养老待遇经办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将结算金额划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参保人申请结算个人账户应当先办理停保手续,属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若个人账户结存额不够多发养老金扣减的,需先办理退款手续再结算个人账户。
2.凡有欠费的,补足欠费,到账后方能结算个人账户。
3.参保人死亡(含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无法定继承人,其个人账户结存额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相关文件 《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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