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9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200元;其他各县区为19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4496元执行。
据了解,我市调整缴费基数下限后,企业参保职工每人每月将多缴纳16元,自由职业者每人每月多缴纳40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比起201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73元,意味着这期间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也将水涨船高。
社保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一般而言,按照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基数,按比例每月缴纳参保费用。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下限和上限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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