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主动公示参保人员制度衔接时点。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出告知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问: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否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接近法定退体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可按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按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体年龄前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l5年的,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相应年份,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举例:李某,女,1964年11月出生,55周岁,农村户口,已参加新农保。现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本人自愿多缴费,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55周岁领取养老金,该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按本文件规定,该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1.因该人11月份到达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经本人申请,一次性向前趸缴15年保费共101678.40元,从满55周岁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原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合并计算。
3.该人比原新农保可提前5年领取待遇。
问:《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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