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制度为妥善解决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问题,近日,经青海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制度建立后,预计每年将有5000名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直接受益,较好地解决了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抚恤问题。
10月9日,编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规定,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统称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所需资金由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预计每年有5000名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直接受益。
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建立,是在青海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由省政府自筹资金,给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办的一件实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着力办民生实事,全力打造民生改善升级版的执政理念,是履行政府办好十项实事承诺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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