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2012-06-17 )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办法指出,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广西现有337.5万残疾人,办法提出,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根据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办法还给因户籍变动而在广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居民带来了福音。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可以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可以转移,但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则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根据办法,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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