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4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2014辽宁养老金调整原则: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2013年到达退休年龄、2014年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退休审批次月发放退休金并按2014年调整养老金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辽宁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将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方案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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