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缴费期内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经过三年试点运行,5日,河南省正式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全省城居保和新农保合并,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规定缴费期内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为促进实现城乡均等,2011年河南省部分地区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但由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存在衔接障碍,出现农民工“退保潮”。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规规定,除已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随户籍转移之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河南省人社厅农村养老保障处处长马力表示,根据新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或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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