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
1、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有什么待遇?怎么办理?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者延缴期间死亡的(医疗费用已报销完毕),可到市社保中心申请个人账户的一次性支付,并享受规定的丧葬抚恤费。办理时家属需携带以下材料:
(1)死亡证明材料(火化发票或殡葬证明等);
(2)参保人与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两者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村委会证明等);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
(3)98年前参保者需带上养老保险手册;固定工需提供视作工龄审批表、90年前合同工提供档案中最早招工录用材料、2012年7月前退役军龄根据视作工龄审批表。
2、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怎么办?
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死者及办理人)、死亡证明材料及派出所或村(社区)出具的死亡人与办理人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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