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推动九江经济建设持续平稳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于2014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
在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并详细规定了资金来源,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办法》保障对象为征用土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且只用于参保缴费,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办法》还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要求成立市县两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年度目标考核,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进行全市通报,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对全市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制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将有力地推动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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