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定点与转诊新办法
目前,广州市职工参保人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就医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小点”),1家为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大点”),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不受选点限制。
根据广州市医保局《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1号)的相关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选点、改点及转诊办法。
具体如下:
1.在2015年3月31日前已选“大点”而未选“小点”的参保人员,仍可在“大点”记账结算,但只能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55%)结算,且在选定“小点”前不可变更“大点”。
2.2015年4月1日起,新办理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员必须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选定“大点”的选点手续。
3.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在1个社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点。但如参保人员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变动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点的,可到广州市医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4.经“小点”确认参保人员需转诊至“大点”或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小点”办理转诊申请后30日内,在“大点”就诊时可按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45%)结算。未经“小点”转诊的,虽可直接在“大点”就诊,但必须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55%)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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