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并按期补缴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如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的,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号)和当地有关规定,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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