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南政办〔2014〕15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南政办〔2014〕15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的通知》(南政办〔2014〕157号)等文件,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简要如下:
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5年度全市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南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5%(注:2014年度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南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从2015年起,住院起付标准(即起付线)在原来标准上取整,将三级甲等与三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合并为三级医院,将原来的第四次以上住院全部归入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20元,一级医院500元。
(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20元,一级医院400元。
(三)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20元,一级医院300元。
三、关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微调
鉴于与周边地市比较我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偏高的现状,从2015年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作微调,其中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从原来的3%下调为2.8%(调整后的比例与福州、漳州、龙岩、宁德一致,比三明略高),40周岁以上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从原来的3.7%下调为3.2%(调整后的比例与宁德一致,比龙岩、三明略高)。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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