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印发了《恩施州城镇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城镇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偿的对象为已在我州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正常缴费状态下住院治疗、严重慢性疾病规定病种挂床治疗的参保人员。参保患者年度内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5000元部分,即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其补偿比例为50%—90%。
来自州人社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州城镇医保大病、重病患者虽然比例不高,但其个人负担仍然偏高,部分参保患者因患大病导致家庭陷入困境。州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从城镇职工医保结余资金中拿出2000万元、从城镇居民医保结余资金中拿出1200万元,建立城镇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城镇医保大额费用患者进行补偿。根据州委、州政府安排,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在充分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恩施州城镇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大额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暂定5000元,即参保患者年度内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5000元部分,即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偿。职工医保补偿比例可达60—90%,居民医保补偿比例可达50—70%。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二次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考虑到医疗保障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对超出城镇医保“三个目录”又确需解决的其他自负医疗费用,按程序确认后,可适当纳入补偿范围。
为保证城镇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的顺利推进,州人社局对现行基本医保制度作了适当调整。一是适当调整了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调整为300元、500元、1000元,二次以上住院起付线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800元。二是适当调低了乙类药品费用自付比例,将城镇医保住院使用乙类药品先自付比例从目前的20%调整为10%,目的是更大限度地提高基本医疗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三是为解决职工医保低费用段自付比例高的问题,《办法》鼓励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了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将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住院医疗费用按10%报销,改为对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再按7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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