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被征地农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被征地农民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45%调整为50%,在我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医疗统筹住院起付标准
被征地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最多按两次计收,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被征地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85%;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统筹相关政策按上述第二、三项规定同步调整。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住院补助制度
被征地农民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1.5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按50%比例补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65%比例补助。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被征地农民医疗统筹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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