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年限影响退休医保待遇
天津市人社局对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及如何按规定报销作出新规定。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个人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支付。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5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按照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
此外,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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